为更好的服务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市应急管理局针对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汇总,温馨提示如下:
申报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
提示:
1、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生产单位备案应提供材料: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应提供材料:非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执照变更之日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8、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地址:东营市黄河路218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楼市应急管理局窗口
咨询电话:0546--831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