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于2019年5月驾驶文某的机动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受伤后驾车逃逸,经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认定,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仲某先行垫付15500元医药费后,对后期高某治疗不再赔偿,于是,高某将仲某与文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临沭法院审理查明,文某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虽然仲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但作为投保义务人的文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高某要求仲某与文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后判决,被告仲某、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
法官提醒各位车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将在交强险限额内与肇事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莫在出现事故时因小失大,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事故赔偿风险,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由车方自行承担。
通讯员 钟涵 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