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波
民间交往中,借债欠钱是常有之事。借债的抵押契中,承还中保人出面中保是一种保障措施,也是一种诚信的表现,更是信誉担保。债务到期不还,中保人就成了还债者,此举保证债权人不受损失。债务人在中保证人等的见证下立下契约,保证债权债务兑现。
7月19日,市民刘先生给记者看了一份空白抵押契,这份民国期间淄川县的标准抵押契,虽然没有使用过,但从其内容来分析,仍能看出其中的一些人情世故。比如抵押契开头就说明,因无银洋使用,遂将位于某处的多少地产“作抵押”,折合现银圆多少。
民国时期,土地是私有财产,用土地来抵债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令人感到有趣的是,抵押契还有如下内容:“某年某月某日为偿还本利之期,此地半途若有重抵押之事由,或有重典契之事由,或至期拖欠不还,有承还中保人情愿承还此项本利”……后面还有文字,但因磨损无法确认,但大体意思是明确的,就是你如果出现“一地两卖”,干出“一女二嫁”这样的事情,或者到期不还了,那么替你担保的人,就要负责还钱,“恐后无凭”,咱们兄弟仨“立此抵押契为证”。
通读抵押契可知,你要是想把自己的地抵押出去借钱,必须要有人为你担保,因为知道人性之恶,可以干出很多没有底线的事情,比如会一地两卖甚至三卖四卖,就像现在有的卖房人,可以把一个房子卖给好几个人。
出现这种情况,如果那个人跑了,即便有抵押的土地在那里,那么好几个人分一块地,仍然让借债人损失惨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那么借债人在抵押时,就需要找一个中保人来为你担责,出了“一地两卖”的事情,保人就得负责,而且是负全责,要替他还债的。
由此可以看出,这虽然是一份空白的抵押契,但有不错的社会价值。因为抵押契字里行间透露出严格的约束力,不但有利于民间生产生活,还时刻提醒大家要讲诚信,甚至是一种避免一房多卖的可借鉴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