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总是说送点钱没事的,现在行贿被抓,真是肠子都悔青了!”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产交易腐败受贿行贿案件,一名行贿人员的家属谈及家人行贿行为时追悔莫及。( 《中国纪检监察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蒋某、查某等房产中介人员伪造材料、用钱开道,勾结“内鬼”郭某、施某等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房产进行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结果,受贿者被从严惩处,行贿人蒋某等付出沉重的代价。由此可见,行贿不问责或轻问责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
有受贿,就有行贿,反之亦然。这就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互为依存、不可分离。从大多数案件来看,尽管主动索贿的贪官确实不少,但我们却不得不承认:现实中也有不少投机钻营者,他们为攀附权力、捞取“好处”而争“送票子”、抢“抬轿子”,挖空心思拉领导干部“下水”。
然而,重罪轻究、轻罪不究,却似乎成为对待行贿者的惯例。有记者刘铁男、刘志军等6名省部级官员案件发现,起诉书中出现的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只有4人受到处理,1人被判行贿罪;而相关数据则显示,我国立案查处行贿的数量只占立案查处受贿数量的10%-15%。如此一来,必然使行贿者心存侥幸、有恃无恐。
我国法律明确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贿达到相应数额,就可以依法“伺候”。随意免除或降低对行贿的问责“门槛”,其实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反倒更像是对行贿者的纵容。
“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既依法严惩行贿,又从严问责受贿,这才是正风反腐的应有之义。因而,党和政府要抓制度规范、补执行“短板”,决不能让官场猎手“偷着乐”。否则,一个又一个受贿者倒下了,逍遥法外的行贿者却未必消停,很可能还在打着“围猎”官员的如意算盘。(文/吴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