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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洪举,別名“刘磊”,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8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捕前暂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2012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洪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广饶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管辖,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洪举在广饶县**镇*庄夜市北首与受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刘洪举想报复孙某某,遂到附近超市拿走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后用水果刀将孙某某捅伤后逃跑,孙某某左大腿内侧动脉被刺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大量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水果刀;2.书证: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延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洪举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好乐美超市监控录像、现场辨认录像和案发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东营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