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男子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的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在滕州城区内对王某实施抢劫,以及骗取马某钱财。
此前,李某曾因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03年6月30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3日17时许,李某以乘坐王某的三轮车为由,将王某骗至滕州市大同路与红荷路往西100米路南苹果园内,以用绳子勒脖子等手段,劫取王某现金400余元、黄金耳坠一对。经鉴定,被劫取的黄金耳坠价值人民币1640元;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通过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等手段,骗取马某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共计6310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019年4月8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