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 劳动保护措施。
据介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劳动保护措施、防止性骚扰以及卫生保健措施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办法》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办法》还要求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长久站立、行走 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有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月起,德州将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
记者在德州市总工会获悉,自3月1日起,德州市将开展以“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为主题的2019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
根据省总工会安排,在活动月期间,要求全市已建工会女职委的单位女职工参与率均达到80%以上。德州市将以宣传《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举办宣传启动仪式、咨询日活动、编发学习宣传资料、组织学习培训和知识答卷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培训。同时,开展“合法权益我知晓——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答卷”活动,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还将进一步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推动协商、签约、履约程序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质量,增强履约实效,提升其满意度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