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一起盗取信用卡信息案起诉书,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悉,被告人解某某,男,黑龙江哈尔滨人,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的7月,被告人解某某从深圳购买能安装在ATM机上窃取他人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的“卡口”设备。2017年3月通过QQ联系昵称为“好心人”的人员预谋并实施窃取他人银行卡号及密码,后该二人先后窜至枣庄市市中区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枣庄市薛城区、淄博市等地的ATM机上安装“卡口”设备,窃取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等人7张银行卡卡号及密码。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