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陈建利之女2016年1月19日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出生,20日出现发烧症状,21日转入该院儿科治疗,被害人李宝华作为莱钢医院儿科医生参与了对该患儿的治疗。同日16时,陈建利在病危病重通知书上签字,后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医院抢救后患儿病情未见好转,经李宝华与陈建利沟通后,18时30分许陈建利在放弃治疗等相关材料上签字。后陈建利家人闻讯赶到医院,因找领导寻求答复未果而情绪失控,对医院设施进行了打砸。20时30分许,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新兴派出所接警后赶赴现场,事态得到控制。当晚,医院、陈建利方及派出所相关人员召开会议,但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遂决定封存病例、冰冻尸体,次日再议。2016年1月22日,莱钢医院邀请莱芜市医患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事件处理,莱钢医院认为应通过尸检、查明患儿死因确定医院责任后,再谈赔偿事宜,而陈建利方不认可院方关于患儿死因的意见,但不同意尸检,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新兴派出所以故意毁坏财物对陈建利及其家人进行传唤,陈建利方交到派出所2万元保证金。尔后陈建利方与莱钢医院就死亡女婴赔偿问题多次接触,但终因意见分歧太大未得到解决。
2016年10月3日8时许,陈建利驾驶摩托车赶往莱钢医院,途中购买一把单刃砍刀并开刃,放入随身携带的一绿色帆布包内。9时45分许,陈建利进入莱钢医院儿科病房,在医生休息室找到李宝华,质问李宝华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因不满李宝华答复,趁李宝华不备,抽出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并持刀追砍至医生办公室,李宝华倒地后仍连续砍击其头部,共计十三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作案后陈建利持刀阻止在场的医护人员施救,直至被闻警赶到的处警人员控制。经鉴定,被害人李宝华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山东省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被告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建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建利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围绕上诉人陈建利的上诉理由,法庭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检察员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本案的起因及陈建利的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判分析如下:经查,陈建利之女在莱钢医院出生两天后因病抢救无效死亡,陈建利不认可医院关于女儿死因的说法,要求医院赔偿,但拒绝医院提出的先通过尸体鉴定确定医院责任再商谈赔偿的意见,在与院方长达数月的交涉中因双方分歧较大,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本案案发前,陈建利得知医院拒绝其调解要求后,产生怨恨情绪,进而产生杀害李宝华报复医院的念头。李宝华作为一名儿科医生,并不负责医患纠纷的调处,其对陈建利之女的救治行为,系正常的履行医生职责的行为。莱钢医院及新兴派出所的调处行为是否适当,均不能成为陈建利杀害医护人员和对陈建利从轻处罚的理由。陈建利预谋报复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其在医院通过杀害特定医护人员发泄不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原审判决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建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在公共医疗场所公然行凶,持砍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十三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阻止他人救治,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