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滕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滕州市检察院起诉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是滕州法院受理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0年,山东威智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在滕州市成立。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该公司通过厂区南墙东侧一处排水口向墙外一条土沟排放工业废水并转而流向一条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深沟,深沟下游与滕州市界河相连,河水流向微山湖。期间,群众多次向滕州市环保局举报,均未得到有效解决。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废水应输送到银河水务有限公司(滕州大坞)进行处理,达标后向外排放。
2018年4月17日,滕州市检察院向滕州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滕州环保局依法查处该公司违法排放行为,对威智医药等企业污染的沟渠附近的地下水、大坞镇韩西村自来水水质依法检测并治理受污染的地下水。6月15日,滕州市环保局回复称,在检察建议下,2018年4月21日,滕州市环保局对威智医药进行突击检查,未发现偷排情况,但对南墙雨水口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发现超标,因此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23日,该公司安全环保主任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然而,滕州市检察院在跟进监督中发现,在同年6月26日-27日、8月19日两次降雨期间,该公司仍将大量废水违法排放并通过检测发现多个项目超标。同年12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将滕州市环保局起诉至法院。
滕州市检察院认为,威智医药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通过雨水排水口排放工业废水,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滕州市环保局岁予以回复,但对威智医药排污问题仍未有效监管,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致使该公司仍屡次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废水,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要求滕州市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责,责令山东威智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如逾期不采取措施,应由被告滕州市环保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滕州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绍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本案件将择期宣判。(来源:滕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