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滕州市李某某因涉嫌放火罪的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李某某为泄愤报复他人,使用打火机点燃车辆,导致车辆发生火灾。
2019年5月20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一案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女,滕州市某单位职工。2019年3月5日19时许,李某某为泄愤报复他人,至滕州市供水中心院内,使用打火机点燃彭某某停放在院内东部的长城哈弗H6轿车,导致车辆发生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16995元人民币。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5月20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