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10时50分,刘某波停驶在高某付商店门前的鲁VR713W号轻型厢式货车自行后溜,将坐在冯某亮家院墙边的冯某针撞伤,造成车辆轻微受损,冯某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11日,冯某针在沂源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刘某波在坡道处停放驻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良的轻型厢式货车时离开车辆,未按操作规范,确保驻车安全,致使车辆自行后溜的违法行为,直接引发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冯某针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刘某波在坡道处停放驻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良的轻型厢式货车时离开车辆,未按操作规范,确保驻车安全,致使车辆自行后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刘某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针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