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枣庄市市中区李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李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东山明村“葫芦峪”里的山上非法开采青石,并出售牟利,其中出售给陈某一万余吨,矿产品价值25万余元。
2019年4月19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3月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东山明村“葫芦峪”里的山上非法开采青石,并出售牟利。其中出售给陈某一万余吨,矿产品价值25万余元。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4月19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