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公告,
日照一男子犯遗弃罪被刑拘!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明,男,1959年7月1日出生于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日照市岚山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犯遗弃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岚检公诉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明犯遗弃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明及其辩护人胡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明系被害人袁某之子,长期对袁某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2017年袁某摔倒受伤后,其子辛某4、辛某1出钱出力予以治疗,2018年3月24日左右,袁某再次摔倒受伤从此瘫痪,后由辛某4、辛某1轮流赡养。同年8月25日,辛某1将袁某从日照市大岭养老院送至辛某4由辛某4继续赡养,此时袁某意识清醒、能独立翻身,全身没有明显伤疤。因辛某明、崔某夫妇迷信,要砸袁某家灶台,辛某4等人提出砸灶台就必须赡养袁某,辛某明被迫同意赡养袁某。8月30日,由辛某明开始负责照顾袁某,在赡养期间,辛某明将瘫痪在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袁某遗弃在家中,9月22日,袁某之孙辛某2发现袁某身上长蛆,遂报警,由辛某2和其母亲将袁某身上的小蛆清理后,送日照市岚山区黄墩中心卫生院诊疗,诊疗记录载明袁某腰背臀部多发性溃疡,面积较大,最大溃疡面达20x10cm,溃疡面深及肌肉筋膜,伴脓液渗出,有恶臭。袁某于2018年10月25日去世。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袁某共育有三子三女,被告人辛某明系袁某长子,辛某4、辛某1分别系袁某次子、三子。2017年袁某摔倒受伤后,辛某4、辛某1出钱出力予以治疗。2018年3月24日左右,袁某再次摔倒受伤从此瘫痪,后由辛某4、辛某1轮流赡养。同年8月25日,辛某1将袁某从日照市大岭养老院送回老家由辛某4继续赡养,此时袁某意识清醒、能独立翻身,全身没有明显伤疤。因辛某明、崔某夫妇迷信,要砸袁某家灶台,辛某4等人提出砸灶台就必须赡养袁某,辛某明被迫同意赡养袁某。8月30日,由辛某明开始负责照顾袁某,在赡养期间,辛某明将瘫痪在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袁某锁在家中,9月22日,袁某之孙辛某2发现袁某身上长蛆,遂报警,由辛某2和其母亲将袁某身体清理干净后,送日照市岚山区黄墩中心卫生院诊疗,诊疗记录载明袁某腰背臀部多发性溃疡,面积较大,最大溃疡面达20x10cm,溃疡面深及肌肉筋膜,伴脓液渗出,有恶臭。袁某出院后于10月25日去世。被告人辛某明于2018年9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
辩护人关于辛某明构成自首、自愿认罪等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明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