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9时20分许,东明交警大队车管所科目一考场正在进行科目一考试时考核科科长段勇军在巡场时发现一学员东张西望,不时伸手摸向衣服领口,神态异常,十分可疑,随即对该人进行搜查盘问。
在搜查时发现其身上捆绑有作弊设备,该考生谎称不知此为何物,立即将其带离考场,进行讯问并报警。
初始,考生拒不承认其作弊行为。经再三盘问,考生自述6月11日下午其入住旅社有人贩卖作弊设备,价格低廉,出于侥幸心理,考生花费200元购买此设备并于12日上午前来参加考试。
民警问其是否知晓此行为严重性,姚某答不知,民警告知其行为若经调查后,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判处刑事处罚。随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将考生带走进行进一步审讯。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菏泽交警提醒广大考生,莫抱侥幸心理,努力学习,用心考试才是真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