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城关派出所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将违法人刘某某行政拘留。
6月7日22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在对单县顺河南街某足疗店治安检查时,民警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让刘某某提供身份信息时,违法嫌疑人刘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单县警方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民警权益不容侵犯!执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尊严更不容藐视!单县公安也提醒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肆意辱骂、诽谤、殴打民警和辅警,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请尊重、配合民警执法!
民警提醒
不少人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对辱骂、推搡民警、脚踹警车及毁坏民警执法装备等行为不以为然,其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严重的已构成犯罪,以下五类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常见行为需要警惕。
1、行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采取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经口头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殴打、撕咬、伤害等暴力方式的;
2、为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拖、撞、碰擦民警;
3、聚众哄闹、冲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
4、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配备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
法律讲坛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