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临沂部分单位在北城新区筹建设住宅小区——金水河畔,一些非该单位职工的市民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通过签订个人协议、交付转让金,转让购房名额。
如今八年过去,该小区于近期开始选房,但由于北城新区房价今非昔比,不少“原房主”反悔,单方面不承认协议、或提高转让金金额,一时间“借名买房”双方僵持不下。
八年前签的协议,如今“原房主”反悔了
2011年,市民李女士一朋友向她推荐一套某单位职工住宅金水河畔,她和原房主协议,先交20万元购房费用,以及2万元转让金,就能以该单位职工的名义买到该小区住房。从2011年到2018年,李女士累计交了60多万元购房款,“原房主”转让购房名额后,从未联系过她。
今年5月18日,金水河畔小区终于迎来选房,但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原房主”也来到选房现场,要求李女士再转60万元才可以“更名”。“当初签的转让协议上,写明‘一次性付清转让费’,如今他又向我要60万元转让费,否则不配合房屋产权更名,这明显不合理。”李女士说。
市民徐先生也有类似的购房经历。2013年,他打算在临沂北城新区购买一套住房,当时他看了广州路与汤河路周边商品房和上述单位自建房(金水河畔),考虑到单位职工居住用房物业管理、小区环境、业主素质等方面更好一些,就以“借名买房”的方式,以8.5万元转让金,签订协议购买该自建房小区的购房名额。然而等选房时,“原房主”向徐先生又索要30万元转让金,否则不配合更名。
李女士和徐先生的购房经历并非个例,据记者初步了解,该单位小区自建房从建设之初到现在,有200多位“借名购房”者因“原房主”索要更多转让金、反悔不转等原因,无法更名购房。
△“借名买房”者展示转让协议。
为何反悔?周边楼盘房价上涨好几倍
为何“原房主”纷纷反悔?实际上,这和该小区所处的位置、学区,以及北城新区一直攀升的房价不无关系。
相关资料显示,金水河畔小区占地150余亩,含12栋高层、4栋小高层(多层)。项目位于广州路以北,汤河路以东,温凉河以西,成都路以南,邻临沂市第三十五中学,临沂西郊实验小学,区位优势明显。
而另据了解,金水河畔小区于2011年左右向职工筹款,2015年全面动工建设,起始均价约3600元/平方米。但如今,北城新区房价早已今非昔比,甚至翻了好几倍。某二手房网站显示,与金水河畔小区一路之隔的一家楼盘,120平方米高层毛坯房(带配房)价格为185万元,折合15000多元/平方米。
日前,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曾对这件事做了报道。报道中称,2011年临沂市税务局干部职工集资建设金水河畔小区,早年间因迟迟没有动工,有部分职工开始转让购房指标。但如今房价大涨,原转让者追要高额的转让金。
实际上,该小区的转让金在最近几年一直增长。据一位“借名购房”者透露,2011年交三四万元就能转,2013年到了七八万元,2016年到了20万元,2017年增加到30万元。“现在这里一套280多平的房子,转让金要到了100万元。”
不少“借名购房”市民表示,当初签订转让协议后,本以为能顺利买下房子,因此没再考虑其他小区,“早知道这样,自己不如当初在房价低时买其他小区……”多位购房者坦言,自己因此错过了在低房价时购买其他小区的机会,“我们这些年陆续交了五六十万购房款,他们现在反悔,让我们损失太大了。”
【律师说法】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无法直接确认房屋归属权
针对该小区购房出现的纠纷,记者采访了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郇恒吉律师。郇恒吉律师表示,“借名买房”问题在近两年比较常见。被借名者单位自建住房,其本人并未购买,而是其所享有的购房资格以一定的转让金让给借名者,并且签订相关协议,这种类似于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实质上是一种“借名买房”协议。
关于双方签订的类似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一方面由于其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被借名者实际处分的是基于自己能够购买单位自建房的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权利,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主观上并没有损害第三方的故意,客观上也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但是,郇恒吉律师还表示,虽然双方签订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借名人并不能以该协议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但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
【无线临沂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