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岚山郑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营困难时向好友借款14.6万元,到期后非但不还,还瞒着法院领取了13余万元的拆迁赔偿款,跑到外地躲债。近日,岚山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该男子采取刑事处罚,促使其在一天时间内履行完长达九年的还款义务。
据介绍,51岁的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好友杨某借款14.6万元。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岚山法院起诉。2012年经法院主持调解,郑某同意在当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4.6万元,10月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后,郑某却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还躲到外地务工。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3月、2015年4月,岚山法院先后两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郑某所有的位于后村镇某村的五间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郑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房屋收益必须缴纳至法院。省道613线修建过程中,该房屋因在道路修建范围需要拆迁。2017年12月,郑某到本村村委会支取了房屋拆迁赔偿款13余万元,但未依裁定要求将款缴纳到法院,也未向杨某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岚山法院的线索移交后立案侦查,郑某当即从务工的上海市回到岚山投案,并与杨某达成协议,称此前已偿还少部分,仍有13.1万元未还,于当天还款1万元,剩余款12.1万元于12月31日以前还清。协议签订后,杨某同意谅解郑某的行为。案件审理阶段,主审法官认为郑某有多次、长期躲避债务履行的情节,督促其只有全部履行债务才能获取从轻处罚。12月27日,郑某迫于刑罚压力向杨某支付了剩余所有欠款。杨某历经近九年拿到了全部欠款。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可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