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为泄私愤与陈祥庆共谋后,二人驾驶辛某某的摩托车,携带一桶机油,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对子沟村村民陈某2家大门口放火。辛某某将一捆稻草放到陈某2家大门口浇上机油后引燃,随后逃离现场,致使陈某2家的部分房屋及财物被烧毁。经价格认定,陈某2被烧毁房屋价值21900元。
2018年6月29日,辛某某、陈祥庆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当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以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陈某某共同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24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辛某某、陈某某构成放火罪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辛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家庭纠纷引起的,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江的妹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被告人辛某某认为其与前妻的离婚,是被害人陈某江挑唆其前妻造成的,故对其怨恨,在醉酒状态下一时冲动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援助律师积极与被害人陈某江沟通赔偿事宜,于2018年11月26日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辛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江人民币40000元,陈某江自愿放弃其他赔偿。并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辛某某给予形式谅解,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辛某某、陈某某从轻处罚,给予辛某某、陈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8年11月27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辩护人积极参加庭审,认真审核证据,提出有力的质证意见,发表了被告人辛某某初犯,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辛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且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辛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需要其尽快回归社会和家庭,担负起养家糊口的责任,辛某某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一个15岁上初中、一个5岁上幼儿园的两个孩子。建议对辛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为泄私愤伙同陈某某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防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主要作案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辛某某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018年12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辛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