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潍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交通银行潍坊分行存在付出带有全额印章的残损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处以其警告并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