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曹连东 报道
晨报淄博5月7日讯 昨天,网友轻舟在网上向本报反映,2018年11月,她从桓台县康明眼镜店购买隐形眼镜,店里有一个“买一送一”的活动,她觉得挺实惠就参加了。可是当时适合她眼睛度数的隐形眼镜只有一副,就协商过一段时间再来拿另一副隐形眼镜。2019年5月3日,她去眼镜店拿回了另一副隐形眼镜,可是回家一看,有效期截至2018年3月,已经过期一年多了。
今天上午,鲁中晨报记者向康明眼镜店了解情况,康明眼镜店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们店去年搞的一个‘买一送一’活动,不过我们现在不做这个牌子的隐形眼镜了,由于新来的员工不了解情况,就误把这个过期的隐形眼镜拿给了顾客。了解情况后,我们积极给顾客办理了退款。”
轻舟告诉记者:“过期的隐形眼镜,他们怎么还摆在柜台上销售?我当时买的价格是138元,而他们只给我退了半价。”
对此,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姜卫慧律师表示,出现上述情况,消费者可以与销售者进行协商,要求销售者更换或全额退款,如有其他损失可一并主张;若协商不成,可到消保委投诉或诉讼维权。此外,姜律师提醒消费者,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出售过期隐形眼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管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消费者可就此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