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8年,山东省就出台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明令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4月9日 ,潍坊昌乐卫健局公布了一起典型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例。当事人自以为通过网络散发非法广告会“逍遥法外”,然而在法律面前,她的这一“发财梦”却再次破灭。
据昌乐县卫健局工作人员介绍,曾有群众投诉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抽血鉴定胎儿性别的宣传广告,这些广告以大量的图片和视频形式出现,并且明码标价,宣称只需缴纳费用即可利用孕妇血液鉴定胎儿性别。随后,昌乐县卫健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郑某某的违法广告
通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散布这些抽血鉴定胎儿性别广告的人是郑某某,系淄博市沂源县人,现居住昌乐县一小区,并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业余期间,她利用多个微信号做起了“网络营销”,公然在朋友圈散布抽血鉴定胎儿性别的信息,并从中谋利。据郑某某交待,她是从外地微信朋友那里转发的这些广告,以介绍业务的行驶从中抽成。截至案发,郑某某已成功介绍3例。
在查实郑某某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昌乐县卫健局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郑某某组织和介绍妊娠妇女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郑某某已自觉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卫健局工作人员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打击。请广大市民积极提供案件线索,举报电话:0536-6290615,举报邮箱:cldjlfb@163.com。
据悉,《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18条明文规定: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外,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