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家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的郑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于去年9月份在东城运河路一家美容会所了解到一款祛痘产品,经不住推销人员的极力推介,花费3980元办理了一张年卡,她爱美心切,连续多次到美容店调理、使用,但脸上仍然很多痘,没有任何效果。
本来是想祛痘的,谁知却毫无效果,于是郑女士在去年12月底向店家提出了退费的请求,店家以各种理由久拖不决,不予退款。郑女士于今年“3·15”前夕,将问题反映到了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美容店进行检查和了解。经查,美容店提供的祛痘产品有规范的包装标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据美容店负责人讲,美容产品的使用效果或许是因人而异,有人使用后效果很明显,有的不明显。郑女士办理年卡时签订了书面合同,美容卡一经办理不退不转,所以拒绝了其退款的要求。
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美容店负责人及其服务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解,《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相关合同条款的制定做出了明确限制,抵制“霸王条款”。经调解,美容店作出了全额退款的决定。
近日,当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拨通郑女士电话,告知调解结果时,郑女士表示,美容店拖了好几个月不给解决,本以为没指望了,没想到能把卡退掉,她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