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政协委员、民进德州市委委员、市直一支部主委、德州海关主任科员 苗青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全面阐述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以及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等内容,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村稳则天下安,农业兴则基础牢,农民富则国家盛。”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当前,农村面临人、财、物单向流向城市的现象,造成农村发展陷入尴尬局面。
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投入产出比差。种地不赚钱,风险大,农产品增产不增收,优质不优价的问题依旧十分严重,甚至还有很多种粮大户还赔钱,种的地越多,风险越高。
二是“无人种地”的问题。70后不愿种地;80后不会种地;90后不提种地。55岁以下的,田里几乎看不到了,老人和少部分留守妇女,反而成了种地的“主力军”。从农村现实来看,农村劳动人口的流失是目前农业发展的最大问题,不仅是劳动力的不足,还存在农业技术,农业经验的缺失。农村劳动力断层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引发农村"无人种地"问题。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困境重重。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普遍较小,在抵抗自然与市场风险方面的能力较弱,经营产出与效益不高;?许多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临时性生活用房用地、仓储用地、硬化晾晒场等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在落实过程中依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制约了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实用人才严重匮乏。
实现乡村振兴,应抓住人、财、物这三个关键要素。
为此建议:
一、抓住“人”这个乡村振兴的关键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解决好人才“走出去”与“强起来”、“引回来”和“走进来”、“来得了”与“留得住”的矛盾。
首先,农村人口必须要想方设法“走出去”与“强起来”,这就要求我们要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和建立农村专业人才培训体系,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实现农村人口“强起来”目标。
其次,要把城市人才“引回来”,让他们愿意“走进来”,在农村发展创业,这就需要我们不断从政策上引导,加强乡愁文化、孝贤文化打造,让更多的人才愿意到农村来兼职、挂职以及创业。
最后,还需要完善更多的制度和政策机制,让我们基层服务的干部能够“来得了”“留得住”,我们的“村大”,我们的“志愿者”在熟悉基层、了解基层并愿意继续服务基层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政策让他们留下来也非常重要。我们的乡村要引得来人才,更要留得住人才,这是乡村振兴的关键。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可以总结为“有知识和有情怀”,在此基础上同样也得“有盼头”。乡村振兴需要“人物”和“人才”。人物要有情怀,人才要有知识。人物属于领头者,他们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拥有一定的资金量,最关键要拥有热爱三农事业的情怀。人才要有知识、有技能,同样也要有情怀,即坚定信心,愿意将自己所学奉献给三农事业。但是,事业奋斗光有情怀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盼头。所谓盼头,一是付出要有回报,二是国家政策要坚实有力,让人能看得到希望。
二、筑牢“财”这个乡村振兴的保障
首先,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均衡配置公共资源,加强对农业资金的制度化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公示,以及落实过程中的监管,确保资金落地并用道实处。
其次,要着眼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破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加大对农民贷款政策的倾斜和扶持力度,涉农金融机构要及时了解并掌握新型农业主体相关信息,找准信贷投放切入点,及时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扩大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抵质押品范围,从而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贷款担保难等实际问题。确保农民“有钱”进行农业产品升级换代和农业结构的调整等,充分将政府投入、乡村筹集与金融支持有机结合,共同为乡村振兴提供基本保障。
最后,支持参加农业保险。政府在完善农业保险当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在现有的险种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政策补贴扶持,也可以针对当地特色产业进行大胆尝试与探索,为了最大程度上减少经营风险,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三、激发“物”这个乡村振兴的动力
这个物是指农村土地,如何解决现阶段农民与农村土地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土地的顺利承包、流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途径,要在确权登记、流转服务、仲裁保障等方面完善、配套出台政策,确保规模经营主体“放心流转,安心经营”。
首先,应当做到土地权益明晰。为了避免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可采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方式,对土地权益进行明确。此外,还应当鼓励对闲置或经营不当的土地进行转出,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与产出率。
其次,加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服务与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完善市场化运作体系和网络化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环境;此外,在土地流转之后,应当对流转大户的土地使用情况、用途等进行密切监管,杜绝流转土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经营。再次,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在转出农户与转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起良好、稳定的利益联合机制,可通过采用租金动态调整、分红等方式优化两者之间的合作方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理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难题。提倡使用废弃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作为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如果上述土地资源缺失很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一定比例的耕地作为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