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市农村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曹忠新应邀参加滨州市普法办公室与滨州综合广播联合推出的《普法时间》,并接受采访。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品一标质量认证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应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曹忠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解释: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安全性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品质指标的非安全性要求。
近几年,我们加大了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五点。(一)农产品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二)农产品安全生产是提升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根本措施;(三)农产品安全生产符合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四)农产品安全生产是提高农业效益的有效途径;(五)农产品安全生产有益于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农业生产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根据来源不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等四个方面:(一)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投入品不合格使用或非法使用造成的农药、兽药、硝酸盐、生长调节剂、添加剂等有毒有害残留物,产地环境带来的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石油烃、多环芳烃、氟化物等有机污染物,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不合理或非法使用的保鲜剂、催化剂和包装运输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三)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黄曲霉毒素、沙门氏菌、禽流感病毒等。(四)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如外来物种侵入、非法转基因品种等。
>>>合理使用农药及兽药
曹忠新: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在此期间,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逐渐降解,农药残留会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
休药期是指使用动物在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等)上市销售的最短期间。在此期间,首要的有害物质会随着动物的新陈代谢因素逐渐消失,兽药残留会达到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兽药有不同的休药期。
在农药、兽药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重要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有关规定的要求,农药、兽药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都有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内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
曹忠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指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简化、统一、协调、选优原理,把科研成果的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加以实施应用。
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十有五统”标准包括:生产规程、生产档案、产品品牌、检测能力、包装标识、龙头依托、管理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追溯、产地证明,统一供种(苗)、统一供肥、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产品认证、统一质量检测。通过各级努力,真正把基地打造成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市级标准化生产基地“五要”主要是,一要责任到位,要有明确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生产技术负责人;二要按标准组织生产,标准要健全并确保落实;三要规范生产记录,生产管理活动有据可查;四要实行产地准出检测,做到产品每出必检,检测记录保存2年以上;五要通过质量认证,基地产品要有“三品一标”认证,实行品牌化经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级实行农产品“季监测、季通报”制度
曹忠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并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产地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监管体系建设要求:“机构有人员、服务有场所、监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工作有经费”的“五有”标准。按照“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省、市、县、乡、村五级监管队伍。
市级实行农产品“季监测、季通报”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费用。